【热点观察】终身监禁来了,秦城监狱会人满为患吗?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郭芳
位于北京市北部小汤山附近,以关押高级别官员囚犯而著名的秦城监狱也许真的要人满为患了。
已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条规定:因重特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面临终身监禁。
这意味着未来那些重特大贪腐分子将要把“牢底坐穿”。
终身监禁会替代死刑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处罚重特大贪腐分子增加的这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新修改后的法案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的结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也是慎用死刑和高压反腐双重背景下平衡的结果。
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当前死刑改革的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明确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在当下的贪腐案中,涉案金额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官员比比皆是。虽然贪腐的数额越来越大,但在十八大之后被判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已经越来越少。
例如,受贿1.29亿的周永康被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谷俊山被判处死缓;受贿6400万的刘志军被判死缓。
而见诸媒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似乎也只有被称为“广州最大贪官”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法院认定其贪污的金额高达2.84亿余元;受贿金额为6130万元人民币、4259万港币。
一位检察系统人士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虽然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刑法规定还没有修改,但司法上尽量控制不判死刑,这符合我们国家严控死刑的发展趋势。
“目前的总体趋势是,一般没带命案、贪腐行为没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医疗卫生等直接危害人们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执行。”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之前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说。
另一位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也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提醒说,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大势所趋,中国正在进行的死刑改革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因此,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中,也应当十分慎重地适用死刑,以免陷入严刑峻法的司法误区。
但如何在慎用死刑之后,仍能保证罪刑相适应,以严惩重特大贪腐分子?因为现实中确实有贪腐数额特别巨大而被判处死缓的官员,在减刑、假释后出现罪刑不能相适应的情况。
根据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
陈忠林说,被判死缓的腐败官员通过减刑或假释,实际刑期也就15年。而据媒体报道,中国官员获减刑的比例高达70%。
赵秉志坦言,“腐败官员罪犯逃避刑罚执行的现象确实比较突出,‘有权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实存在。”
对公众而言,这显然无法实现司法的公正,亦无法对腐败分子形成有力的威慑。
如今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后,未来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分子被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将有两种命运:一种是可以减刑、假释;另一种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终老死在监狱。
终身监禁显然比一般的无期徒刑更具威慑力。这也被认为是替代死刑的一个较为理想的刑罚措施。
哪些高官会“把牢底坐穿”?
那么,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后,哪些高官或将可能把“牢底坐穿”呢?
已经被判处死缓的刘志军、谷俊山们很幸运地逃过一劫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这一措施并不适用已被判刑的人,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只能适用此后的案件。
根据新增的“终身监禁”条款规定,在重特大贪腐分子被判处死缓的同时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刑法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则”,终身监禁对之前已经判决的贪腐案件并不适用。因此,即使两年以后谷俊山减为无期徒刑,也无法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虽然不用“把牢底坐穿”,但刘志军、谷俊山们要出来可能也将是20多年以后的事情了。
为了堵死贪腐官员提前出狱甚或逃避刑罚的路,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
按照意见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会少于22年。
未来有可能被终身监禁的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重特大贪腐分子。那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令计划、苏荣等人算不算“重特大贪腐分子”?
中央纪委《关于令计划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指出:令计划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违纪违法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钱物,为其妻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与多名女性通奸,进行权色交易;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敛财牟利负有重要责任。令计划的行为,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从通报看,尚无法确定令计划的贪腐行为是否“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不过令计划与之前周永康的通报措辞较为相似。周永康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当然,令案最终的结局仍有待司法的判决。
中央纪委对苏荣通报的措辞异常严厉。通报称,苏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大肆卖官鬻爵,自身严重腐败,并支持、纵容亲属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巨额非法利益,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正在等待审判的令计划、苏荣会“把牢底坐穿”吗?
如果严格地遵从“法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则”,比一般无期徒刑更严厉的终身监禁不可能适用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中的令计划案以及苏荣等案,也不太可能适用于目前党内正在查处未来或将进入司法程序的周本顺等案。
“原则上,终身监禁只能适用于法案生效之后贪腐分子实施的重特大贪腐行为,而不能溯及法案生效之前实施的行为。”上述检察系统人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意味着即使2015年11月1日后生效,终身监禁也不会在短期内被普遍适用。但该新增条款的意义在于未来,完善贪腐犯罪刑罚体系以确保在死刑慎用之后的刑罚威慑力,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
相关报道参见本刊2014年第40期封面故事《解析薄熙来为何没被判死刑:其他情节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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